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禅让制的法理之辨

2015-11-5 23:39| 发布者: 扈氏网官方号| 查看: 268| 评论: 0|来自: 扈氏网转载

摘要: 如果始终按照“传贤”的政治原则来选拔政治领袖,也许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传统中循序渐进地完善政治、发展政治。而且较之于“传子”所蕴含的“天下乃君主私人之天下”,“传贤”则蕴含着“天下为公”的色彩□喻 ...

如果始终按照“传贤”的政治原则来选拔政治领袖,也许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传统中循序渐进地完善政治、发展政治。而且较之于“传子”所蕴含的“天下乃君主私人之天下”,“传贤”则蕴含着“天下为公”的色彩

□喻中

《尚书》中有多篇以“誓”为题名的文献,《甘誓》是第一篇。篇名中的“甘”是地名,在有扈氏国都的南郊。“誓”是君王告诫将士的一种文体。《甘誓》的主角是天子夏启,他因诸侯有扈氏不服自己继承帝位而出兵讨伐之,战场就在有扈氏的家门口。因此,这篇文献记载的是夏启攻打有扈氏之时所发表的一篇檄文。

那么,夏启为什么要攻打诸侯有扈氏呢?《史记·夏本纪》交待了一些背景:大禹作为天子,在东巡的过程中,死在会嵇,留下的政权由益接手。益是皋陶的儿子,也是舜任命的山泽之官,在舜、禹两代,都是重要的阁员。再加上父亲皋陶的巨大声望,益接手最高职位并不令人意外。但是三年之后,益又把政权让给了禹的儿子启。据说,启很贤明,得到了诸侯的拥护,于是继承了帝位,但是有扈氏却不服。其实,这有扈氏也不是外人,他是启的同姓兄长。他反对启的理由是:以往的尧传舜、舜传禹,都是把天子之位禅让于贤德之人,但是启的继位则相当于禹把天子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,因此启的继位违反了沿袭已久的“王位继承法”,不具有合法性。以此为理由,有扈氏向启直接发起了挑战。后来的结果证明,这是一次失败的挑战,有扈氏为启所灭。

如果说,有扈氏挑战启的理由是:启违反了“让贤”传统,那么,启又会如何反驳这种观点呢?且看《甘誓》的记载。

临战之际,在自己的将士面前,启的论证非常简捷:有扈氏轻慢五行,怠惰废弃天地人之正道,因此上天要断绝他的命,现在我就代表上天实施对他的惩罚。

启的指控聚焦于自然法则,认定有扈氏没有尊重水、火、金、木、土交替运行的自然规律,这样的自然规律见之于人事,则是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五种品性。更具体地说,有扈氏与夏启同姓,既有君臣相处之义,也有兄弟相亲之恩,因此按照自然法则,有扈氏应当恪守为臣的本份,应当顾及兄弟的情份。有扈氏的挑战行为既违背了君臣之义,也违背了兄弟之恩,因而既轻慢了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五种人之正道,也轻慢了水、火、金、木、土五种法则。按照后世中国的说法,则是对于天理的违背,因而天理不容。自己的征伐行为,可以说是代天而罚,当然具有足够的正当性。

比较有扈氏与夏启各自的观点,可以发现,这是一场合法性与正当性之争。有扈氏认为,君主的更迭,应当遵循以“让贤”为核心的禅让规则。从尧到舜的更迭,从舜到禹的更迭,都是实施“让贤”规则的结果。但是,启继承君主之位,本质上却是“父传子”,这就打破了“让贤”这个基本的政治准则,因而是一种违法行为———按照现代人的观念,也可以说是一种违宪行为,因而不具有合法性。可见,有扈氏所认定的政治规则,主要是以“让贤”为核心的禅让规则。对于有扈氏的责难,夏启并没有正面辨驳,他诉诸于更抽象的五行观念,认为人的行为要符合天地之间的运行规律。有扈氏对于君臣关系、兄弟关系的伤害,具有叛逆性质,是对自然规则的轻慢。按照流行的理论,就是对天地之间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违背。在夏启看来,这种以五行为核心的自然法则,乃是一种更高的、更应当遵循的规则。对这种规则的轻慢,则是一种更严重的不义;对这种不义行为的征伐,当然具有正当性。

按照西方近现代的法学谱系,有扈氏的立论体现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旨趣,而夏启的立论则体现了自然法学的某些思维方式。按照中国传统的说法,有扈氏诉诸于一种作为政治惯例的法或王法,而夏启则诉诸于更高级的天或天理,因此,有扈氏与夏启之间的对立,亦可视为王法与天理之间的对立。

那么,谁的论证更有力呢?相比之下,启的论证似乎略占上风。因为有扈氏的论证仅仅诉诸于一个比较具体的制度———政治领袖的更迭制度,但是启的论证则着眼于一个更基础的自然法则———五行法则,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抗拒的高级法。按照西方的观念,具体的实在法应当遵循更高的自然法;按照中国的观念,王法不可违背天理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有扈氏的挑战虽然可以找到具体的政治规则作为依据,但夏启的立论却建基于更高的自然法则。如果承认处于下位的政治规则应当服从处于上位的自然法则,那就应当承认征伐有扈氏的正当性。

启的论证思路虽然较优,但他的论证过程却有些粗糙:有扈氏在哪些方面违反了“五行”?又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天地人之正道?根本就没有交待。不过,在剑拔弩张之际,详细的论证既不必要,甚至也无可能。那个时刻,只需要一句精炼的用以凝聚人心、激发斗志的口号就足够了。一句口号就是一面旗帜。废话三吨,不如微言一克。

但是,在传统的中国典籍中,上述分析却不可能被接受。在《尚书正义》中,将“尧有丹朱,舜有商均,夏有观扈,周有管蔡”相互并列,意在将有扈氏和其他“坏人”一起打入奸臣榜中,给他们贴上叛逆者的永久标签,予以永久性的“抹黑”。这样的判断,虽然见之于堂皇的经典,但却不必迷信,因为历史总是由获得胜利的一方书写的。在《甘誓》的正文中,只记载了夏启之论,并无有扈氏之言。原因在于,有扈氏作为失败者,只能处于听取宣判的地位,只好任凭历史的书写者把他固定在历史的耻辱柱上。

然而,如果不以战场上的成败论英雄,如果从思想史的角度来审视,那么有扈氏的立论其实也是很有意义的。因为在“传贤”的政治原则之下,尧将帝位传给舜,舜将帝位传给禹,已经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或政治习惯法。如果始终按照这样的政治原则来选拔政治领袖,也许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传统中循序渐进地完善政治、发展政治。而且较之于“传子”所蕴含的“天下乃君主私人之天下”,“传贤”则蕴含着“天下为公”的色彩,在政治伦理、政治品格上,明显高于夏启开创的“传子”政治。从这个角度上说,有扈氏的言行,是在捍卫一个品质更高的政治传统。如果尧、舜、禹之间的禅让确有其事,如果这个伟大的传统终止于夏启,那么有扈氏即为这个伟大的政治传统的殉葬者。他虽然被夏启的武力所灭,但他所代表的政治观念,自有其不灭的价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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